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飞云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请求:
判令被告陈飞云对占用的农用地恢复植被或承担土地植被恢复费用187919.55元。(经鉴定土地植被恢复费用为187919.55元,公证处已提存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陈飞云自2016年开始,在未获得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下,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玉米、经济作物油葵等,造成天然牧草地大量毁坏。经内蒙古政司科学技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陈飞云占用天然牧草地125.2797亩,天然牧草地损毁程度为重度。经内蒙古政司科学技术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一、陈飞云开垦草原125.2797亩种植农作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草原损害程度评定技术规范》(DB15/T2260-2021)该村民破坏草原生态植被种植农作物,可判断草原被破坏,草原损毁程度为重度。二、经现场勘查,陈飞云涉嫌非法占用草原案中,破坏草原面积125.2797亩,未进行复垦工作,破坏地块未恢复。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12】8号)草原植被恢复费用征收标准,使用其他草原每亩1500元,陈飞云涉案地块125.2797亩天然牧草地植被恢复费1500元×125.2797亩=187919.55元。2023年9月20日陈飞云授权代理人高宇缴纳陈飞云植被恢复保证金100000元,提存至鄂托克旗公证处。2024年,陈飞云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案涉土地上种植农作物。
经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飞云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飞云自愿对其占用的农用地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187919.55元至公证机关(已缴纳)。
二、陈飞云自愿保证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其破坏的涉案植被,经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陈飞云可申请退回植被恢复保证金。
三、如逾期未恢复植被,上述植被恢复保证金将交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机关,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机关使用该笔植被恢复保证金代为恢复植被。
四、被告人陈飞云在市级及以上且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道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相关主体如果认为该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受理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联系人:韩静
联系电话:0477-6212029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