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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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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7 09:18:22 打印 字号: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大数据分析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也逐年增加,受交通管理、道路规划、人口、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给交管等部门增加了管理压力。近年来,本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持续增长,本文以2022年1-6月、2023年1-6月、2024年1-6月审判系统抓取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旨在促进本地区交通情况改善,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提高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率及办理质效。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22年-2024年的1-6月的同期数据对比,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其中2022年1-6月份新收79件,2023年1-6月份新收106件,2024年1-6月份新收143件,虽逐年增长幅度较小,但整体处于上升趋势。

 

二、案件办理情况

1.结案方式

2022年1-6月新收案件79件,其中按撤诉处理8件、撤诉15件,驳回起诉2件,判决41件,调解13件;

2023年1-6月新收案件106件,其中按撤诉处理9件、撤诉7件,判决62件,调解28件;

2024年1-6月新收案件144件,其中按撤诉处理9件、撤诉15件,判决88件,调解31件。

总体看近三年1-6月份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办理情况,一审新收案件逐渐增多,但调撤率逐年下降,判决案件数逐年上升。

 

2.从当事人类型来看

2022年1-6月共计新收79件案件,其中当事人涉及保险公司的55件,当事人仅为个人或公司的24件;

2023年1-6月共计新收106件案件,其中当事人涉及保险公司的72件,当事人仅为个人或公司的21件;

2024年1-6月共计新收144件案件,其中当事人涉及保险公司的116件,当事人仅为个人或公司的28件。

近三年1-6月份,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增多,当事人涉及保险公司案件也增多,且该类案件调解难度较大,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对赔偿内容有异议,如停运损失、鉴定费、诉讼费,原因在于部分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要求只有判决才给赔付或个别案件中保额不够等原因。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表示自己买了保险,但是找不到自己的“保险公司”了,经审理发现“失踪的保险公司”一般都是统筹保险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只能自行赔付。

 

3.司法鉴定情况

2022年1-6月共计新收79件案件,其中经过司法鉴定的28件。;

2023年1-6月共计新收106件案件,其中经过司法鉴定的53件;

2024年1-6月共计新收144件案件,其中经过司法鉴定的73件。

近三年1-6月份收案中,鉴定案件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2023、2024年分别占到新收案件数近50%。

 

4.上诉情况

2022年1-6月份,判决41件,上诉13件,其中维持4件,撤回上诉1件,撤销原裁定1件,调解2件,发回2件,改判2件;

2023年1-6月份,判决62件,上诉17件,其中维持8件,调解4件,改判3件,撤回上诉2件;

2024年1-6月份,判决88件,上诉27件,其中维持16件,撤回上诉1件,按撤诉处理1件,改判2件,调解2件,未出结果5件。

近三年1-6月份,上诉率趋于稳定值,发改率逐年降低;调撤率在2024年下降幅度明显。

 

三、案件量逐年增多的原因分析

1.规范驾驶与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机动车成为很多普通居民的出行工具,尤其是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道路越来越拥挤,但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并未得到有效提升,超速、无证驾驶、随意走停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大量纠纷涌入法院。

2.赔偿数额难以协商

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项目众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有的还涉及到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车辆损失、停运损失等。实践中,往往存在个案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脱保期内或存在侥幸心理不购买车辆保险、购买的险种不够赔偿的情况,超出部分需要责任人承担导致无力支付赔偿的情况;部分事故并未造成人身伤亡,仅是车辆受损,双方当事人当时协商一致未报保险,后因修理费用超出预期难以再次协商一致。

3.保险未起到兜底作用

车辆保险的意义在于给车主提供经济保障,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条款进行赔偿,帮助车主承担经济损失,避免因“意外”导致生活困难。但是实践中,保险并未起到帮助作用,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市场监管不严、当事人意识不足,近年来统筹类公司以较低的保费为噱头,吸引了大量的货运司机投保,但是统筹公司并不是保险公司,不能适用民法典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替代责任的规定,导致当事人自以为买了保险却无法实现风险共担;二是保险合同为制式合同,且当前多为线上签订,保险人对于注意条款的提醒义务一般以加粗、加黑字体方式履行,投保人却往往对保险条款不甚注意,致使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因诉讼费、鉴定费、赔付项目等原因拒赔,且部分保险公司明确要穷尽诉讼程序后才进行理赔,这样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量多、上诉率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权益受损。

四、对策与建议

1.源头治理,提升意识

深化与公安交警部门良性互动,一方面联合公安交警、司法局等部门,开展“法律大讲堂”活动,就人民群众关心的交通事故案件,入乡村、入社区、入学习等开展法制讲座,答疑解惑,加强普法宣传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使“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的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道路救援等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对能够一次性解决的交通事故案件争取一次性处理终结,也确保伤者可以得到及时的治疗。

2.加强监管,降低风险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加强对理赔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进行理赔,同时拓宽消费者评价渠道,完善投诉考评机制,将理赔情况纳入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评价体系,促使保险公司正确理赔,避免滥诉。关于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我院已于2024年3月份向行业监管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发出司法建议,监管部门也给我院答复,共同保障保险的兜底作用。

3.提升能力,实质解纷

提升司法能力水平,一是加强诉前鉴定工作的开展,根据鉴定结果,组织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率;二是组建专业合议庭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统一裁判标准,降低案件发改率;三是加大对该类案件的释法明理,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接受度。


 
责任编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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