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炒外汇” “传销”傻傻分不清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9 11:49:01 打印 字号: | |

亲朋好友闲来无事聊天说起外汇,天天听炒外汇赚了钱。你一开始只是默默看着,一天两天十天,听到亲戚朋友不断炫耀逐步增加的收益,金钱带来的感官刺激会让你忍不住想问问“炒外汇”是怎么一回事?需要投资多少?确定能赚钱吗?是不是真的?那麻烦你帮我一下吧......你眼巴巴的等着收益,只等到一句投资失败了,钱赔光了。


熟不知这是以“炒外汇”投资为幌子,宣称“永远不会赔”、保证“不跑路不亏损”,实则是通过拉人头、返佣金的传销活动,交易是假的、数据变动也是假的。会员充值到平台内的资金,除了想让你知道的“投资收益外”,还可能存在高层提现、会员返利,你投资的外汇平台可能并无真实外汇投资及交易,也无法查到该平台备案信息,无法辨别真伪。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委托投资外汇的案件。原告在一次宴会上,偶然从亲戚口中了解到投资外汇能赚钱,便委托被告帮其在“某某外汇平台”网站上操作投资外汇,刚开始投资了三万元,就收到了三笔收益。看着账户里不断增长的数字,原告心动不已,又追加投资了20万元左右,再次收到了一两期收益。但好景不长,后来被告称“某某外汇平台”网址无法登录,导致原告的投资款被套牢,无法变现。情急之下,原告便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自己的全部投资款。基于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投资款之后完成委托事项,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经耐心调解,被告自愿向原告返还了部分投资款。至此,该起纠纷才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以推销在“某某外汇平台”投资为名,通过拉人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款”的方式加入,从中获取佣金,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朱乐)


 
责任编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