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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关于信用修复办事指引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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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8 09:46:31 打印 字号: | |

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一、失信修复条件:

(一)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屏蔽)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被执行人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4.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5.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7.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8.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9.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缩短期限)失信信息。

二、限制高消费修复条件:

(一)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或者公告范围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二)因《关于在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实施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关于在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办理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第一、(一)条第1项、第3项(自动履行完毕部分)、第4项或第(二)条(自动履行完毕部分)情形的,需要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符合其他情形的,法院将主动删除(屏蔽、缩短期限)失信信息。

符合受理条件第二、(一)(二)项情形的,需要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删除或缩短失信、解除限制高消费、单次解除限制高消费信息的被执行人可以将材料提交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管理服务中心草原执行110窗口。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信、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管理服务中心草原执行110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77-6212010


 
责任编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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