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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再显威力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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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08:40:32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愿意支付赔偿款,请你们把我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中解除吧。”一名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焦急的说道。


在原告杨某与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某拿到胜诉判决书后,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仍拒绝支付赔偿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某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未果后,便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数日后,某运输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准备再次联系被执行人时,收到了委托天津法院调查财产的反馈结果。根据相关登记资料,查询到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王某。在了解实际情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实际控制人王某,敦促其尽快支付赔偿款,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多次劝解未果后,执行法官遂依法将王某一并列为限制高消费对象。王某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后,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并承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至此,该起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被采取限高措施。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人,一定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失信行为为自己带来出行和消费等方面的诸多不便,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潘东科)


 
责任编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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