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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先锋队坚持换位思考 “零成本”化解16起供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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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7 08:52: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先锋队在处理供热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时,采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成功从源头上化解16起纠纷。


经了解,供热公司认为部分业主无故拖欠供暖费,且抵抗情绪较大,难以沟通。而小区业主认为供热公司的供热效果不好,时常出现暖气不热等情况,多次向供热公司反应但均未得到解决,所以才一直未缴纳取暖费用。为了消除和避免供热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误解和冲突,巡回审判先锋队干警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与供热公司和小区业主进行沟通交流。在沟通过程中,干警通过换位思考方式,分别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来考虑问题,找到问题的本质和根源。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干警积极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详细阐明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并引导双方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最终,经过数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找到了解决纠纷的“最优”方案,至此,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下一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先锋队将继续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提高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营造“以和为贵”“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官提醒:

广大供热用户,在用热期间如遇温度不达标,请及时向供热公司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反应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如需报停,请在供热前办理报停手续,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供热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全天达到18度以上,其他民用建筑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设计规范标准。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投诉。

第三十二条: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鼓励按照建筑面积收热费的热用户在供热期开始前一次性交清热费,鼓励供热单位对热供热期开始前一次性交清热费的热用户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四条:热用户需要停止用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扎勒根吉)


 
责任编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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