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蒙西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墓地使用权引发的案件。
案情
2017年,李某通过刘某花费49000元购买了一处墓地。李某还在刘某指定的墓地作了“李”字标记。几年后李某的父亲病故,李某正准备后事安葬老父亲时,才发现墓地早已安葬了别人。无奈事态紧急,李某在老父亲无法安葬的情况下,又花重金在别处买了一块墓地,才将老父亲安葬。后来李某得知,该案涉墓地是刘某卖给李某后又卖给了王某,王某自知理亏,经与李某协商后补偿了20000元给李某。
李某与刘某多次协商退还墓地购买款及损失赔偿无果,便将刘某及殡葬办的吴某一纸诉状诉到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吴某辩称:原告李某没有跟自己见过面、联系过,也没有收过原告的墓地款,本案案涉墓地是刘某自己建的,跟殡葬管理办也没有关系,它不是一个空墓地,而是已建好的葬,是刘某本人的。案涉墓地不是从其手上买的,李某是从刘某手上买的墓地,对李某哪年花了多少钱,在哪处买的原墓地,又在另一处是否买了墓地及花费多少并不清楚,不承担退还义务。
吴某称只是给原告李某出过《公墓安葬证》,能够证明允许原告可以合法安葬。至于原告与刘某买卖的细节和环节没有参与,后面出现问题后原告打电话咨询过,吴某提出找刘某、原告和王某三方见面协商处理,当时问了刘某墓地是卖给谁的,刘某答复说是卖给原告李某的,对王某没有印象。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且我国禁止公墓私自转让、买卖。在本案中被告刘某私自将公墓转卖,其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无效。庭审证据证实被告刘某将殡葬买卖给原告的殡葬被案外人使用,造成原告无法使用后又另行购买。
法庭经传票传唤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庭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返还墓地款49000元并赔偿损失11000元,共计60000元。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后并依法送达,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
购买墓地前要做足功课,避免合同无效。
第一,有些公墓因为无证经营,有违规经营情形的,购买人可直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有个别地方对购买墓地者资格、地域进行明确限制性规定的情况,所以购买者要事先向民政部门咨询,是否能够跨地购买,避免合同无效。
第三,如公墓经营者出现其他情形导致合同违约或无效的,购买人想拿回款项的,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权益。(乌日古玛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