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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 互利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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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06 09:40: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车辆买卖纠纷的案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了解,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一辆5座黑色轿车,双方就买卖车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商定价格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签订了购车协议。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约交付车辆,但被告声称车辆无法调运回来,且车辆价格上涨,交付车辆还得赔钱,拒绝按照约定交付车辆,并表明只能将定金如数退还。通过查阅证据了解到,购车协议就车辆价格、配置等作了详细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调解员兼顾双方当事人客观实际情况,从交易变动等多个角度进行沟通,逐一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即支付了违约金,原告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诚实守信是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亦是市场主体经济往来的基本准则,为更好地促进交易,市场主体应恪守诚信原则,共同营造健康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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