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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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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8 15:57:46 打印 字号: |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在审理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哲、张杰、杨军、任建伟、刘晓斌、刘海云、安发旺、彭佳伟、白利平、郗瑞良、敖日其愣、呼琴召日格非法采矿罪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哲、张杰、杨军、任建伟、刘晓斌、刘海云、安发旺、彭佳伟、白利平、郗瑞良、敖日其愣、呼琴召日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涉案地块因错过适宜种草期,植被未能恢复,现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哲、张杰、杨军、任建伟、刘晓斌、刘海云、安发旺、彭佳伟、白利平、郗瑞良、敖日其愣、呼琴召日格将植被恢复保证金44000元提存至鄂托克旗公证处。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哲、张杰、杨军、任建伟、刘晓斌、刘海云、安发旺、彭佳伟、白利平、郗瑞良、敖日其愣、呼琴召日格承担天然牧草地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8471元。(已缴纳)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哲、张杰、杨军、任建伟、刘晓斌、刘海云、安发旺、彭佳伟、白利平、郗瑞良、敖日其愣、呼琴召日格承担涉案地块修复治理中的巡护及养护费30000元。(已缴纳)


 
责任编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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