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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白艳雄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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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19 09:22:41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白艳雄,男,1980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新民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蒙西世纪小区三号楼二单元5楼西户,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04月01日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3000元;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犯罪事实:2020年12月08日至2021年04月05日期间,被告人白艳雄在鄂托克旗蒙西镇旧新大收费站东侧火车道东西两侧土路上,驾驶沪C1KJ28号银灰色大众宝来轿车将土路封堵,阻拦为了逃避蒙西镇110国道路政检测超限站而绕行的多辆大货车,向张超、刘海亮、钟强等 22名大货车司机索要“过路费”共计人民币21200元。其中损毁被害人于庆大货车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220元。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以(2021)内0624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白艳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白艳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白艳雄向被害人退赔21200元(吴文强1200元、刘海亮2000元、杜志业400元、张超4800元、景六海1600元、王牛牛800元、钟强2900元、张曙光500元、武严辉300元、张军300元、赵海岗300元、王瑞300元、马树德600元、李俊福1500元、赵亭1000元、何强200元、于庆700元、苗福柱300元、李刚300元、侯亮300元、王志鑫600元、祝海清300元)。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逮捕决定书,2022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并将罪犯白艳雄羁押在鄂托克旗看守所,同日鄂托克旗看守所以罪犯白艳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和关于收押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出具了鄂托克旗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同日罪犯白艳雄提出申请请求监外执行。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病情诊断,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关于罪犯白艳雄寻衅滋事罪一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认定罪犯白艳雄1.急性髓系白血病;2.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3.肝损害;目前仍进行排异等药物治疗,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及第十四条的规定的严重程度。后本院向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审查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白艳雄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26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77-6212029

                                                                                         2022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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