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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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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19 11:00:3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精神,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传播风险,结合市中院、鄂托克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本院相关要求,现将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院内及基层法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优先选择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内蒙古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办理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邮寄相关诉讼材料,办理相关诉讼业务。

二、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优先选择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等线上平台办理立案、调解、保全、鉴定、送达、庭审、案件查询等诉讼事宜。

三、畅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工转办立案登记、案件查询、联系法官、信访投诉等业务,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备案。

四、确需到法院现场办理诉讼事务的当事人及代理人,需主动配合安检人员做好健康监测和来访登记工作,正确佩戴口罩,有序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确认无异常后有序进入诉讼服务大厅。

即日起,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旅居人员、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健康码为红码、黄码以及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暂不能进入诉讼服务场所。对14日内有1例以上(含1例)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为所在街道)旅居史的人员,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控指挥部最新通告执行。由鄂尔多斯市以外低风险地区(地市级以上地区整体低风险)来(返)鄂尔多斯市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24小时内再做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

五、已经安排开庭或者问询、听证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联系法官选择“云上法庭”线上方式进行;确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疫情期间取消现场旁听庭审,可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确需现场旁听庭审的,应严格遵守本地区疫情防控规定。

六、因疫情原因涉及诉讼时效或者诉讼期间的,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联系承办法官说明情况,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妥善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提供优质诉讼服务,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线上平台地址:

内蒙古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搜索“内蒙古移动微法院”)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http://tiaojie.court.gov.cn/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https://baoquan.court.gov.cn/

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https://jttj.court.gov.cn/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9日


 
责任编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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