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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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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06 09:27:16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审理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刚嘎、呼比斯哈勒图非法狩猎罪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刚嘎、呼比斯哈勒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何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要求刚嘎、呼比斯哈勒图针对其非法狩猎行为在鄂尔多斯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

2.要求被告刚嘎、呼比斯哈勒图对其非法猎捕的657 只草兔承担 52560元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0年 9月至 2021年 1月份,呼比斯哈勒图、刚嘎在鄂托克旗包苏木嘎查、赛乌素嘎查的草牧场上,使用高赛摩托车、照明头灯、网套非法狩猎野兔 657只,将部分非法狩猎的野兔向乌尼乌拉、红鱼、斯特古其木格出售,部分让孟克吉日嘎拉代卖给斯特古其木格。红鱼通过微信向呼比斯哈勒图支付野兔款 31530元,向刚嘎支付野兔款 7760元;斯特古其木格向呼比斯哈勒图支付野兔款 20340元,向刚嘎支付野兔款 11480元;孟克吉日嘎拉向呼比斯哈勒图支付代卖野兔款 17560元。呼比斯哈勒图、刚嘎两人共获利 88670元。 2020年 1月 19日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依法聘请鄂尔多斯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对涉案野生动物,疑似活体野兔进行了物种辨认,辨认结果为:草兔LepuScapensis,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

二、调解协议内容

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刚嘎、呼比斯哈勒图在鄂尔多斯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

2.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刚嘎、呼比斯哈勒图对其非法猎捕的657 只野兔承担 52560元赔偿责任。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7-621202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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