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建、高平非法狩猎罪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建、高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何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要求孙建、高平针对其非法狩猎行为在鄂尔多斯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
2.要求被告孙建、高平对其非法猎捕的34 只野兔承担 2720元赔偿责任。
3.本案 2名被告承担 3000元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 12月 5日晚上孙建、高平、高恒(另案处理)三人在马成亮草场上,骑着高赛摩托车、使用照明灯和网套等禁猎工具猎捕野兔 34只,后将每只野兔以 70元的价格给高恒出售, 2019年 10月 6日,高恒将其收购的野兔雇人运输中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森林公安局查获, 2019年 10月 9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森林公安局依法聘请鄂尔多斯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对案涉案野生动物疑似野兔进行了物种辨认,辨认结果均为:草兔Leouscapensis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
二、调解协议内容
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建、高平在鄂尔多斯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
2.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建、高平对其非法猎捕的34 只野兔承担 2720元赔偿责任。
3.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建、高平承担 3000元鉴定费用。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7-621202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