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曾两次因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驾驶证被吊销。近日,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某小型普通客车,与某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驶离现场,又与一辆停放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7.961mg/100ml。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孙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除无证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曾因危险驾驶受过刑事追究的前科劣迹,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等加重处罚情节外,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上述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决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审执事务部 刘明艳)